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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6年3月4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情形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婚姻是在夫妻双方有感情的情况下才有建立和维系的必要,如果,夫妻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建立和维系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折磨。这种时候,结束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解脱和负责任的表现。在双方已无任何感情时给予当事人离婚的权利,是符合人性和法理的。因而,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确实完全破裂,列举了以下具体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婚姻、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有配偶者(包括登记婚和事实婚姻的一方)与婚外异性(不包括同性),不以夫妻名义(如以夫妻名义则构成重婚),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不是一次或者多次的性行为,也不是姘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并不需要多次的暴力行为才能认定感情破裂,如果情节恶劣的话,一次伤害也可能造成双方感情破裂。在伤害程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轻伤以上既可认定,因为轻伤以上的伤害已可追究刑事责任,伤害已相对较大。如果是轻微伤,则应和具体情节相结合来认定。家庭暴力不能只认为是殴打,精神折磨和肉体上的折磨如体罚也在其列; 虐待-------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应包括丢弃(抛弃)、对未成年人、老人、智障人、精神病人、残弱成员放任不管、任其受冻、饿、病,任其自生自灭。)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笔者认为对于有此类恶习的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家庭成员大多会给予其改过的机会的,很小有纵容夫妻一方为此类恶习的,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在这方面进行举证,如一方有此类恶习时间相对较长,则可认定为屡教不改,而无需一再就此进行举证。)

  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此处的分居原因应是感情不和,如是因其他原因如工作等,则不能认定)

  5、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可理解为自始自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只有在难以治愈时才能认定)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是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前一种情况是经治不愈,后一种情况是久治不愈)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虽有欺骗,但在婚姻期间双方已建立起了感情,则不能确定双方感情已破裂)

  9、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此处是针对包办、买卖婚姻的,且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情况下的)

  11、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相互不尽夫妻义务的;(在此有观点认为,应确定是否有自愿性行为)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证确无下落的(需满二年且查证确下落不明)

  15、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详解的

  1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刑期(应为5年以上为宜),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强奸、猥亵妇女、儿童等)

  17、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只要是对失踪人员提起则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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