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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妪因为生活困难起诉九旬丈夫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5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再婚的夫妻如果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等到年老的时候会很可伶。如果两个人之间能够相濡以沫自然是好的,如若不然,撕破脸了,将会是一场让人看笑话的悲剧。

  七旬的张老太称自己居无定所,靠拾荒度日,起诉在老年公寓居住的九旬再婚丈夫李老汉每月给5000元扶养费。近日,密云法院审理了此案。

  张老太诉称,她与李老汉是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很好。2014年12月8日,两人一同搬到老年公寓居住。2015年2月6日,李老汉因琐事将其赶出老年公寓,并不再为其缴纳公寓住宿费用。张老太称,她年老多病,无任何经济来源,也无住所,目前只能拾荒度日,故起诉要求李老汉每月支付自己扶养费5000元。

  李老汉辩称,他和张老太没有自己的住所,故前往老年公寓养老。张老太没有任何收入,在老年公寓居住时的费用及生活费均是由他负担。后因张老太不遵守相关规定,老年公寓不让张老太在那里居住。他不同意张老太的诉讼请求,并表示自己将会另案起诉与张老太离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婚姻法第42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应特别注意,根据上述规定,一方生活困难,可以向另一方寻求帮助是在“离婚时”,如果离婚后另一方再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帮助的,则不能再依据第42条主张权利,法律也未规定离婚后,一方对困难的另一方有帮助的法律义务,是否救助完全出于道义。所以,如果另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应当提出要求另一方给予帮助,另一方也须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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