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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新男友赠房判没了 离婚赠房附加条件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6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北京晚报讯因前夫章先生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许女士诉至法院。但章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是附条件的,许女士交了新男友,无权取得房产。日前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许女士与章先生原为夫妻,前年5月4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两处房产和相应负债全部归女方所有。但同时规定“如女方有新男友或结婚,则视为女方自动放弃上述两处房产。两处房屋产权和相应负债归男方所有。”前年5月21日,双方经调解离婚。

  日前,许女士起诉要求章先生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声称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经她多次请求,章先生均不同意将房屋过户。

  章先生则辩称,协议中的两套房屋均是他的婚前财产,许女士现在已有新男友,违反了协议的约定,且上述两套房屋的贷款一直由他偿还,故赠与条款及经济补偿条款不应再履行。

  对于许女士现已有男友一节,章先生当庭提交许女士的日记、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与男友交往的照片等。

  许女士称,章先生获取上述证据系违法取得。对此,章先生称离婚后,他仍持有林北路的房屋钥匙,物品仍在该室,他也经常前往该住处,只是无意中获取上述证据,并非使用非法手段取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章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无违法之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于房屋的权属方面已有明确约定,即许女士若要取得房屋所有权,需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负担诉争房屋的相关债务,即由其本人偿还银行的贷款;其次,应以其没有新男友或未再婚为前提。许女士至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且根据章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许女士已有新男友,故其已不符合协议中约定的诉争房产归其所有的条件。最后,法院判决驳回许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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