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家庭暴力
婚姻关系
重婚犯罪
婚姻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家庭暴力
婚姻关系
重婚犯罪
婚姻法规
涉外婚姻
计划生育
子女抚养
离婚房产
子女血亲
同居关系
婚姻效力
婚姻自由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诉讼文书效力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7年9月1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199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我驻加拿大使领馆对非法在加拿大居住的我国公民姚开华寄给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文书不予办理公证,如何确认其诉讼文书效力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外交部领事司的意见认为,因私出境后,在居留地所在国无合法居留权的我国公民,为离婚而要求我使领馆办理诉讼文书公证的,由于其诉讼文书是在国内使用,与其非法居留地不发生关系,也不涉及我与该国关系,可在从严掌握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据此,你院可告知姚开华按照上述精神办理公证手续。
您可能也对一下文章感兴趣
1.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2.最高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意见整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需再完善
4.最新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80521693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