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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婚姻法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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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除了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外,其他任何人、单位或者组织都不能非法阻止探望权的行驶。

  本案中,张女士阻挠高先生行驶探视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张女士执意不肯让高先生行使探望权,法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对张女士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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