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登记证明

发布时间:2018年1月4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80521693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