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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婚姻家庭部分)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徐州知名离婚继承律师  
问题1:对于超过答辩期以后才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还需要作出书面裁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在答辩期过后,当事人均不再享有提出管辖异议的诉讼权利。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无须作出裁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问题3: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问题4: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是接事实婚姻处理,还是接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之规定,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加以区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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