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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绍兴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xuzhoulhls.com/
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文章来源:
绍兴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
宣钰盈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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