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宣钰盈

18657578601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后一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添加时间:2018年7月9日 来源: 绍兴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xuzhoulhls.com/
 网婚姻法专家刘伟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

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

身心不利,属于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联系电话:18657578601

全国服务热线

18657578601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